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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关于报送2009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的通知 吉建安〔2010〕16号
 

为****了解掌握2009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根据建设部《关于报送2009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的通知》(建办质函[2010]327号)的要求,现就报送2009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指“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下同)处理情况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事故处理的总体情况。应包括发生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情况、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罚情况,并填写“2009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二)每起事故的具体处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的结案情况(未结案的需要说明具体原因)。

2、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有关情况。其中责任单位是指参与工程建设、并在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详细说明责任单位的名称、类别、资质等级和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情况等。责任人员是指参与工程建设、并在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要详细说明责任人员的姓名、类别、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等相关情况。

3、企业资质的处理情况。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被处以降低资质、吊销资质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停业整顿的要说明期限。

4、企业受到的其他处理情况。包括企业受到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证书以外的警告、罚款、停止招投标及清出建筑市场等处罚。其中罚款要填写具体罚款额度,停止招投标要说明时限。

5、责任人员执业资格及岗位证书的处理情况。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执业人员停止执业情况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情况和“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暂扣或吊销的情况。停止执业和暂扣证书的要说明时限。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要说明不得再予以注册的年限。

6、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及罚款的情况。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说明具体情况,行政处分要说明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类别情况,罚款要说明具体额度。

7、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结案批复文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文书等相关材料,材料必须为原件。

(三)应处理而没有处理的情况及理由。

(四)事故处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二、有关要求

(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协调工作,收集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材料。

(二)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报告(附电子版),于2010年6月14日前报送我厅安全处。

联系人:吕文超   联系电话:0431-82752527

 电子邮箱:jst8212@163.com

 

附件:2009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统计表

  关闭窗口 发表时间:2010-06-22 1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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