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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吉建安〔2010〕11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建办质电[2010]11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地遵照执行。根据《通知》要求,我厅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落实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强调“抓早”,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中,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

各市(州)及部分县(市)。重点是:跨年度工程;中标工程;已中标准备开工工程。

三、检查内容

除住建部要求的检查内容外,还要检查两方面内容:

(一)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内容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年”工作部署情况;

2、贯彻落实省政府3·29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情况;

3、落实《吉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进展情况;

4、施工现场开工准备情况。

(二)对施工企业和现场检查内容

1、开工前准备及施工现场火灾防范情况;

2、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和强化演练等情况;

3、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及在岗情况;

4、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证书有效情况;

5、建筑起重机械等设备登记、安装牌照及检测情况。

四、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厅组成督查组对各地进行督查。本次检查从4月中旬开始。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此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按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准备过程也是安全生产教育过程,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做好自查和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并挂牌督办,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三)做好检查情况报送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520日前,将本地区检查工作总结,报省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联系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

联系电话:043182752527

电子邮箱:shenzhihua166@sina.com

 

附件: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全 检查 通知

 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安委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4月8印发

  关闭窗口 发表时间:2010-05-12 1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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